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依法科學有序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25日鐵嶺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在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具體領導下,堅持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地毯式排查、網格化管理等有效手段,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法治性和有效性,確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資保障、市場供應、企業復工復產等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確保確診患者有效救治、疑似患者統一管理。協調調度各級優質醫療資源,加強對醫療救治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積極提高科學救治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省、市、縣(市、區)統一部署,發揮群防群治力量,組織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管理,采取針對性防控舉措,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社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鼓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科學有序地開展疫情防控應急志愿服務工作。
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并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報送備案。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必要時向單位或者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并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的統籌力度,優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線醫護人員、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及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及時、有序進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加強對信息傳播渠道的監管。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發現虛假有害信息后,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發現發布或者傳輸虛假信息的,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通過主流媒體、融媒體向社會發布有關警示信息,切實做好辟謠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做好經濟形勢分析研判,以縣域為單元,確定不同風險等級,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支持和推動企業事業單位復工復產、重點項目開工建設,加大財稅金融支持,減輕企業負擔,降低運營成本,加強綜合保障,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強化屬地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責任,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工作,內防擴散、外防輸入,制定健康診斷、交通組織、人員管控等相應疫情防控預案,加大監督檢查和服務保障力度,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教學秩序。
因執行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當事人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合理需求提供相關證明。
八、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疫情防控需要,開通審批綠色通道,開展“不見面審批”網上辦公業務,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選擇網上辦、掌上辦、預約辦、郵遞辦等辦事渠道,確保疫情期間各項審批業務不中斷。
鼓勵、支持、規范網絡在線學習教育,減少學生流動和聚集,切實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
九、市、縣(市、區)監察機關應當對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十、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社會治理、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工作,對于違法截留防疫物資、挖道堵路、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販假、非法捕獵、交易野生動物等行為依法從重處理,保障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十二、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認真履行本單位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同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在本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
十三、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時,及時前往就近設置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就醫,第一時間向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有過密切接觸或者從疫情重點地區返(來)鐵人員應當主動向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健康狀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醫學觀察,并服從管理;了解疫情防護和相關健康教育知識,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注意環境和個人衛生,不濫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履行的疫情防控義務。
十四、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切實履行法定監督職權,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備案審查、代表視察和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各項命令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加強對本級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情況的監督,對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可以依法啟動質詢案或者組織開展特定問題調查,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可以依法啟動撤職案。
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要積極主動協助社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為防控疫情做出貢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結束之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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