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
(2019年10月29日鐵嶺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質量,更好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代表的職權,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是加強同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的重要體現。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辦事機構和代表工作機構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代表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保障。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參加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第五條 有關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不得以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向代表請托辦理私事,也不得代人請托。
代表參加承辦單位組織的有關調研、座談等活動,不得辦私事或變相從事商業活動等。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在提出、交辦、辦理和答復過程中,代表和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七條 代表通過專題調研、視察、代表小組活動和座談、走訪等多種形式,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全市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充分發揮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全市重點工作、重要事項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簡明扼要,事由明確,內容清楚,一事一議,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和要求。
代表不得利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系人的利益。
(三)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使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并親筆簽名。
代表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當同時通過網絡提交與紙質件內容一致的電子文檔。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轉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類來信的;
(三)涉及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四)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五)沒有實際內容的;
(六)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對屬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說明情況后,根據情況可作為代表來信處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組織聯名的代表充分醞釀討論,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十一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提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閉會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代表履職學習培訓工作,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掌握履職相關知識。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代表深入了解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選題、醞釀、提出過程中,協助代表把好政治關和質量關。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收集和交辦
第十三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等形式,面對面征求代表對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認為成熟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書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視為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四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研究,提出初步辦理意見交有關機關、組織辦理。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內容,對會議期間能夠答復或解決的,可會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研究,當面向代表作出書面答復。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接待和聯系代表時,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相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整理后及時轉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并由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第十六條 代表在視察、檢查、調查、走訪和持證視察等執行代表職務工作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相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整理,確定辦理時限予以轉辦;也可以作為代表來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確定辦理時限予以轉辦。
第十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涉及的問題,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屬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承辦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其他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協調,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同意后及時退回,再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各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交。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制度,實行單位主管領導、科室負責人、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責任制,規范辦理程序,加強對辦理工作的考核,努力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綜合分析,結合工作職責和工作重點擬定辦理工作方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同類問題,可以并案辦理,統一研究辦理措施并分別答復代表。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在十五日內安排熟悉相關情況的同志與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溝通聯系;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代表意見;可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辦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書面送交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復代表。主辦單位答復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相關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將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結果答復代表:
(一)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應當將解決的情況答復代表;所提問題在本年度內能夠基本解決的,應當明確答復代表并盡快解決;所提問題已有規定的,應當明確說明有關情況。
(二)所提問題已經列入近期工作計劃,自交辦之日起三年內能夠基本解決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方案明確答復代表;所提問題已經列入工作規劃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答復代表。
(三)所提問題暫時難以解決,但是對加強和改進工作具有參考價值,擬在工作中研究參考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和理由答復代表;所提問題因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或者目前條件不具備確實無法解決的,應當明確答復代表,并向代表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對急需辦理的,要急事快辦,及時答復。
第二十五條 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分別答復每位代表,或者經領銜代表同意后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復文,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承辦單位當面征求代表對建議辦理落實情況的意見,并將復文和征詢意見表抄送交辦部門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原件和復文要列入文件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代表收到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復后,可客觀公正地對辦理答復工作作出評價。
代表對辦理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按照辦理時限重新研究辦理并再次答復代表。
對已答復代表納入工作計劃、規劃逐步落實的,應當建立跟蹤落實制度,在問題得到落實或妥善解決后,承辦單位應當再次答復代表。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利用門戶網站等平臺,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內容;同時還應當公開本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總體工作情況以及吸收采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每年圍繞全市中心工作,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點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研究討論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負責督促辦理。
第三十條 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應當親自負責研究辦理,加強組織協調,提高辦理實效。
第三十一條 主辦單位組織辦理調研活動或召開座談會時,可以邀請負責督辦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和相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參加。
第三十二條 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復后,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報告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辦理情況報告,應當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可以責成市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加強統籌協調,通過開展專題調研,召開會議等形式,聽取承辦單位關于辦理工作情況的匯報和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加大督辦力度。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提出的問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切合實際的督促解決意見,加強與承辦單位的溝通協調和代表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跟蹤督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做好相關協調服務工作,對辦理工作中的重要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定期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機構溝通辦理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對辦理認真、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相互推諉、敷衍塞責不負責任的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對代表進行無理指責、打擊報復的單位或者領導,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接受審議。審議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辦理工作報告印發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可以建議部分承辦單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原《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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