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989年市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日市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修訂,2000年12月28日市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9年2月25日市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13年4月25日市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8年4月26日市八屆人大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第五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規范常委會議事程序,提高常委會議事效率與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結合我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實踐,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審議工作報告、議案和決定問題,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條 常委會會議公開舉行。
第二章 會議的準備
第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委會全體會議或提案人作出說明。
提出的議案,一般應當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一個月,送交常委會辦公室。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的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和議案提出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五條 常委會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由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報告和議案,有關機關需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十日前送常委會辦公室,之前應征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意見。
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和議程草案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機關及部門。
臨時召開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六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第七條 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常委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的組成人員,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八條 對人事任免案的相關準備,按照《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會議的召開
第九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舉行。
常委會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十條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全體會議和分組審議。會議實行考勤制度并建立檔案,一年中未經準許兩次未出席會議的,勸其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常委會出缺席情況在《鐵嶺市人大常委會會刊》上公布。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
因故不能列席時,應委托副職列席會議。
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以及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需要,可以邀請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委托有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推定若干名年滿18周歲并且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旁聽常委會會議,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公民也可以申請旁聽。旁聽公民參加會議時可以進行書面發言,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并遵守會議秩序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列席人員應全程參加會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列席人員在分組審議時,聽取意見,接受詢問。
第十三條 常委會每次會議結束前應通報下次會議的建議議題,有關機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要做好相關準備。
第四章 對議案、報告的審議與表決
第十四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成員或主任會議委托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或政府委托的有關部門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作說明。
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聯名人推舉一名提案人作說明。
第十五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進行分組審議,分組審議情況由分組會議主持人向主任會議作口頭或書面匯報,由常委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出議案的機關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后,對該議案的審議即可終止。
第十七條 常委會應當按照年度工作要點的安排和有關機關的提請,聽取審議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和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的計劃,應當由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在每年年初提出,經常委會與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聯席會議溝通協調后,納入年度工作要點,由主任會議批準,提交常委會審議通過。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要求在常委會會議上作專項工作報告的,也應當于每年年初提出申請,由主任會議批準,列入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計劃。特殊情況,可以在常委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主任會議批準后,列入常委會會議程草案,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報告工作,應由市長、副市長,主任、副主任,院長、副院長,檢察長、副檢察長到會報告。特殊情況經常委會主任批準后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十九條 常委會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和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后,進行分組審議。組織和參加專項工作調查、視察和執法檢查的常委會副主任和有關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在分組審議時作中心發言,參加調查、視察和執法檢查的其他有關成員應作重點發言。中心發言和重點發言要有書面材料,其他組成人員發言也要有發言提綱,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第二十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進行表決。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批準,全體會議可以針對上述報告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相關決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常委會議程的議案和專項工作報告,在審議中遇有重大問題或意見嚴重分歧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由提出議案的機關、議案提出人或者報告機關進一步調查研究,或者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進一步審議和研究,提出專題報告或提交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
第二十一條 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對組成人員審議中提出的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形成審議意見草案,經會議期間的主任會議審議、修改,并于常委會結束五個工作日內以常委會文件形式印發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必要時,抄報市委。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法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經表決未被通過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再次聽取報告的時間或者提出其他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在聽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同時,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進行評議。具體辦法按照《鐵嶺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評議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按照《鐵嶺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人事任免案的審議,按照《鐵嶺市人大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表決事項,采用電子表決器進行表決,特殊情況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事項由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
第二十六條 議案和各項報告交付表決前,常委會組成人員如有新的意見,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發表,但不能中止對議案的表決。
交付表決的事項,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對人事任免案的表決,應逐一進行。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審議的議題進行,發言與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章 詢問、質詢和撤職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專項報告時,組成人員有權向有關機關口頭或書面提出詢問,市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當場予以答復,當場不能予以答復的,應在會后及時向詢問人作出答復或給予書面答復。
常委會也可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地就某一方面工作,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詢問的建議議題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經主任會議或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確定。開展專題詢問,按照《鐵嶺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開展專題詢問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要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內容應屬于受質詢機關的職責范圍。
第三十條 質詢案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接收,提交主任會議批準,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或有關專門委員會議上向質詢人作出口頭或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質詢人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質詢案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復;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相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必要時,主任會議決定將答復質詢案有關情況的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意見應于常委會舉行會議十日前提交常委會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受質詢機關未作出答復前,質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質詢的,由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或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我市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和本級人民政府副市長以及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第三十三條 罷免案和撤職案應當寫明罷免和撤職的理由,并提供相關材料,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委會全體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撤職案的,由其負責人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的,由主任會議委托的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領銜人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審議撤職案時,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所在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
撤職案提交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七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在進行調查時,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可以聽取有關單位負責人的匯報,調閱有關的案卷和材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調查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束后應及時向常委會提交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的理由、調查過程、調查結論、調查結論的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
常委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章 反饋和督辦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兩個月內,將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和有關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交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征求意見,并向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有關機關的書面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表決。不列入常委會議程的,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將書面材料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必要時,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的貫徹落實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四十一條 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機關貫徹執行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和研究處理常委會審議意見情況進行檢查和督辦。對有關機關逾期兩個月未提交貫徹執行和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應向主任會議說明原因,并按主任會議意見督促有關機關盡快落實。
常委會會議對有關機關執行常委會會議決議、決定和研究處理審議意見結果不滿意的,應當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有關機關在規定時間認真研究處理,再次向常委會提交辦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八章 會議的公開
第四十二條 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審查批準的財政決算報告、聽取審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提出的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對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和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向代表通報的內容由常委會辦事機構編印會刊,印發有關機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常委會辦事機構可以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在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公開報道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市級新聞媒體應當對常委會會議進行宣傳報道。
第四十四條 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和形式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提出。公開的文稿,由秘書長簽批。涉及重大事項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常委會議審議事項涉及國家機密或國家安全的,不予向社會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執行中的問題,由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原《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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