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
《關于完善立法和法律實施監督體制機制的意見(試行)》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關于完善立法和法律實施監督體制機制的意見(試行)》,進一步完善我市立法和法律實施監督體制機制,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堅持黨領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
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是黨依法執政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要按照中央大政方針領導地方立法工作,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地方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堅持主要實行政治領導,通過落實黨中央確定的立法工作方針、審定立法規劃計劃、提出立法建議、明確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立法隊伍建設等,使黨組織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其他政令,始終把握正確政治方向。正確處理加強黨的領導和支持保證立法機關充分行使立法權的關系,發揮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研究決定所承擔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立法項目、立法中的重大問題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及時報市委研究決定。法規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前,要向市委常委會議匯報。市人大常委會要緊緊圍繞黨委中心工作,主動跟進市委決策部署,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遵循立法規律,及時將黨委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高效平穩地反映到立法中。市委在每屆任期內召開一次人大立法工作會議,落實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部署,統籌確定階段性地方立法工作重點,提出主要立法立改廢意見,協調解決重大立法爭議,保障地方立法工作依法科學有序開展。
二、完善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的機制
市人大常委會要按照立法法賦予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權限,完善法規立項、起草、審議、表決等方面的制度,努力實現立法全過程規范化、程序化。在立項環節,進一步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統籌考慮、科學確定立法項目,突出重點領域立法,善于將黨委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通過立法落實到位,不斷提高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市人大常委會要尊重市政府依法行使提案權。年度立法計劃經市委批轉后,市人大常委會要及時召開立法工作會議,對落實年度立法計劃進行安排部署。在起草環節,市人大常委會要成立由常委會主要領導任組長的立法工作協調小組,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提高起草質量,督促指導政府及其部門切實履行好立法工作各個環節法定職責,保證其有效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組織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重要法規草案時,要防止立法工作的部門化傾向和爭權諉責現象。在審議環節,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要依法各司其職,緊密銜接。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從制度設計方面解決“?!钡膯栴},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從法規自身協調性、規范性方面解決“統”的問題。要根據立法法和《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完善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案制度,提高審議質量。堅持開門立法,建立立法聽證制度。根據調整的社會關系,逐步探索將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事項的法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市人大常委會要堅持立改廢釋并舉,主動跟進市委推進改革的重要部署,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根據法定職責及時啟動立法程序,綜合運用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等多種形式,確保法規與法律相互銜接、統籌協調,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三、健全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制度
市政府要加強和改進立法制度建設,規范立法行為,完善法規草案提出、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加大對部門爭議較大重要立法事項的協調決策力度。市政府要召開常務會議對年度立法計劃項目進行研究,對需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項目,要于每年1月末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列入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市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立法起草工作責任制,督促指導承擔起草任務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法規草案總體設計和具體安排,及時組織起草、按時提請審議。法規案通過后,市政府要就法規授權的事項,及時制定出臺配套規章或者相關行政措施,確保法規得到有效實施。完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程序,保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法及時備案。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四、完善各方參與立法工作機制
市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組織協調,建立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機制,擴大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邀請有專業背景和專業特長代表參與立法項目起草、論證、調研、審議、評估等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完善與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立法協商工作機制。堅持公開征求意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等制度,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全方位公開立法信息,引導公民參與立法項目選擇、法規修訂等活動,增強立法與人民群眾互動溝通,使法規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健全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充分調動基層立法聯系點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健全備案審查工作制度
要推動建立健全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增強備案審查制度剛性,發現不合法或者不適當情形應及時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依法予以撤銷。市人大常委會要建立完善備案審查工作制度和機制,明確備案審查的范圍、程序、標準,加強備案審查信息系統平臺建設,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切實維護法制統一。
六、堅持和完善法律法規實施監督制度
各級黨委要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法律法規實施監督工作,著力提高法律法規實施水平,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統籌運用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立法后評估等手段,擔負起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職責,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建立健全普法責任制,全面推動法律法規進入執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完善跟蹤監督程序,及時將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相關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處理,督促有關方面認真研究改進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對法律法規實施中一些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突出問題,可以再次組織執法檢查或者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調研等。探索建立立法后評估工作制度,有選擇地開展法規整體評估或者部分條款評估,了解法規實施情況和存在問題;對屬于法規本身問題的,適時啟動立改廢釋程序。每年選擇一部市本級地方性法規開展執法檢查或者進行專題調研,確保法規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制定執法檢查工作辦法,完善選題、組織、報告、審議、整改、反饋等環節工作流程。堅持代表參加執法檢查等制度,發揮全市各級人大代表在法律法規實施監督中的作用。
七、建立和完善立法機構、人員保障機制
要重視和支持立法機構、隊伍建設,加強科學規劃,健全組織機構,配足配強立法工作人員,解決立法工作力量不足的問題。加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配備相應人員。優化立法人才梯次結構,保持立法人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健全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立法研究會、法學會、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人才資源,形成立法工作整體合力。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要逐步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人員的比例。同級財政要為立法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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