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公告
(第5號)
《鐵嶺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F將《鐵嶺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予以全文公布,征求意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單位、組織和公民均可以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對規定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30日。
三、聯系電話:024-72680258 72680282
來信請寄:鐵嶺市人大法制委(地址:鐵嶺市新城區金沙江路26號,郵編:112608)
傳 真:024-72680287
電子郵箱:tlsrdfzw@163.com
鐵嶺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3月23日
《鐵嶺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維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指以電能為驅動力的電動自行車、電動二輪車、電動輪椅車、電動三輪車、小型電動汽車。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備案、通行、維修及停放,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負責電動車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條 電動車依法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準予登記,核發號牌和行駛證。
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合法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管理,核發臨時標識和臨時行駛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七條 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ㄒ唬┸囕v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ǘ┵徿嚢l票等車輛來源證明。
?。ㄈ┸囕v出廠合格證明。
?。ㄋ模┥暾堧妱虞喴诬嚨怯浀?,需要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醫院對其具有駕駛體能的相關證明。
?。ㄎ澹┓煞ㄒ幰幎☉斕峤坏钠渌C明、憑證。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電動車所有人申請后,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應當發放電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電動車臨時標識、臨時行駛證,并建立車輛檔案。對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郵政、快遞、環衛等專用電動車需要加裝載物車箱和遮雨蓬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外形尺寸、箱體顏色等標準加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同意后,方可申請辦理登記。
第十條 電動車登記、備案所核發的號牌、行駛證、臨時標識、臨時行駛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并監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電動車號牌、臨時標識。
電動車的號牌、行駛證、臨時標識、臨時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車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應當攜帶車輛和身份證明,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牌證。
第十一條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投保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車輛盜搶險等相關保險。
第十二條 電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內容的變更、注銷及盜搶備案登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二輪車、電動輪椅車的,應當年滿16周歲。
駕駛電動三輪車、小型電動汽車的,應當年滿18周歲。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電動車牌證辦理網點,將辦理時間、地點、條件、程序等事項向社會公布,采取帶牌銷售等措施方便群眾。
第十五條 電動車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號牌、臨時標識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電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谝幎ㄎ恢脩覓焯柵?、臨時標識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和臨時標識,不得套用、挪用其他電動車號牌和臨時標識。
?。ǘ┳袷亟煌ㄐ盘枱?、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信號,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ㄈ┳袷赝ㄐ新范?、通行時間的管理規定。
?。ㄋ模╇妱幼孕熊?、電動二輪車、電動輪椅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電動三輪車、小型電動汽車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ㄎ澹┬旭偸茏璨荒苷P旭倳r,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臨時借用相鄰的車道行駛,待行車正常后應當立即返回規定行駛的車道。
?。┕膭铍妱佣嗆?、非封閉式電動三輪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
?。ㄆ撸╇妱幼孕熊?、電動二輪車、電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ò耍┎坏媚嫦蛐旭?。
?。ň牛╋嬀坪蟛坏民{駛電動三輪車、小型電動汽車;醉酒后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二輪車、電動輪椅車。
(十)禁止利用電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ㄊ唬┓煞ㄒ幰幎☉斪袷氐钠渌马?。
第十七條 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隄M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
?。ǘ╇妱虞喴诬?、電動二輪車不得載人。
?。ㄈ╇妱榆囕d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ㄋ模┓煞ㄒ幰幎☉斪袷氐钠渌马?。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情況,可以在一定時間、一定路段對電動車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電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在未設定停車地點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條 電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維修臺賬,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征與技術參數。
第二十一條 電動車銷售、維修企業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臺賬,并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電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并迅速報警。因搶救傷員需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有爭議的,應當報警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電動二輪車、電動輪椅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情節較重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ㄒ唬┻`反規定載人、載物的,處10元罰款。
?。ǘ┎辉谝幎ǖ攸c停放或者在未設定停車地點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處10元罰款。
?。ㄈ┠嫦蛐旭偟?,處20元罰款。
?。ㄋ模┎话匆幎ㄜ嚨佬旭偟?,處30元罰款。
?。ㄎ澹o號牌、臨時標識上路行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號牌、臨時標識,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和臨時標識的,處50元罰款。
?。┳砭岂{駛的,處50元罰款。
?。ㄆ撸┎话凑战煌ㄐ盘栆幎ㄍㄐ械?,處50元罰款。
?。ò耍┏^規定速度行駛的,處50元罰款。
?。ň牛┥米园惭b車箱、棚架和遮雨蓬的,處50元罰款。
?。ㄊ┻`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駕駛無號牌或者臨時標識的電動三輪車、小型電動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利用電動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電動三輪車、小型電動汽車駕駛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駕駛改裝、拼裝電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電動車號牌、臨時標識上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電動車,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案件事實和車輛性質,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之前購買(以開具發票時間為準)的電動車,車輛所有人可在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逾期不申請登記、備案的,不得上路行駛。
第三十條 電動車的登記、備案、保險、停放管理等具體辦法,由鐵嶺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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