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公 告
(第6號)
《鐵嶺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已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現將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見?,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單位、組織和公民均可以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對該《條例(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時間和聯系方式: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9月18日
聯系電話: 024-72680282 72680258
來信請寄:鐵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地址:鐵嶺市凡河新區金沙江路26號,郵編:112608)
傳 真:024-72680287
電子郵箱:tlsrdfzw@163.com
鐵嶺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9月4日
鐵嶺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鐵嶺市城市建成區內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鐵嶺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的意識。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維護城市市容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對在城市市容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九條 本市實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責任分工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ㄒ唬┏鞘兄鞔胃傻?、立交橋、人行天橋由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負責;
?。ǘ┬〗中∠?、住宅區由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ㄈ┧?、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疖囌?、長途汽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負責;廣場、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痰?、超市、集貿市場(含街辦市場、早市、夜市)、賓館、飯店等場所,由市場產權單位、開辦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具體負責;
?。C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等,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管理區域,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ㄆ撸╄F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ò耍┕こ淌┕がF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ň牛┕矌?、垃圾收運站點、垃圾筒(箱)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ㄊ┙洕夹g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新城等相對獨立的功能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上一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臨街單位實行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臨街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十一條 城鎮地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ㄈ┍3汁h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容貌,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墻裝飾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現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對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特色。
第十五條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及廣場、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等處的裝飾性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燈光設施殘缺或者損壞時,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設置架空管線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現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廢棄的桿、管、箱、線纜等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對臨街建筑物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詫εR街建筑物進行裝修、改建、擴建;
?。ǘ┥米栽诮值纼蓚群凸矆龅囟逊盼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ㄈ┥米栽谥饕值纼蓚鹊慕ㄖ镏車O置實體圍墻;
?。ㄋ模┰谂R街建筑物、構筑物立面上安裝突出墻體的護欄;
?。ㄎ澹┰诜宽敶钆?、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筑物外墻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十八條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對臨街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改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城市各類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警示標志和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拷鼑鷫μ幍呐R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
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建筑、拆遷施工現場的出入口路面應當作必要的覆蓋,設置沖洗設備,對進出的車輛進行清洗,不得帶泥行駛,污染路面。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缆窇敱3制教?、完好、暢通。路面出現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陷等情形的,管理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
?。ǘ┏鞘械缆吩谶M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在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完畢后應當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護設施;
?。ㄈ┍3值缆泛蜆蛄荷显O置的隔離墩、隔離欄、防護墻、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
?。ㄋ模┰诘缆飞显O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移位、損壞、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并及時維護、更換和補齊。
第二十一條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安、交通、路燈、民政、環保、電力、郵政、通信等公共設施的,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設置。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對公共設施進行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保持各類設施完好、整潔、美觀。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群眾實際需要,合理設置集貿市場、零工市場、早市、夜市、特色經營街等經營場所。
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周邊的店鋪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堆放商品。
集貿市場、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餐飲、非機動車修理、擦鞋等便民攤點和攤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區域、時段規范經營,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有以下行為活動:
?。ㄒ唬┥米栽诔鞘械缆飞暇S修和清洗車輛,從事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
?。ǘ┥米栽谌诵刑鞓?、立交橋、主要街路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
?。ㄈ┥米哉加贸鞘械缆?、橋梁、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兜售物品、招工攬活等;
?。ㄋ模┰诋數厝嗣裾沟膮^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二十四條人行道、自行車道、消防通道、盲道應暢通、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因特殊需要占用的,應當征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應當保持容貌整潔。
第二十六條 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應當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灑漏,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合理施劃機動車公共停車位、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區。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臨時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車泊位,不得擅自設置、侵占、撤除公共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及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示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并定期維修。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超過許可期限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或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并按照許可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宣傳物品不得遮蓋路標、妨礙交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宣傳品和廣告,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及樹木等處刻畫、涂寫、噴涂宣傳品和廣告。
第三十條 在市區內應當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信息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公共信息欄由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規劃和標準設置。
信息的內容必須健康、真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的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環境衛生設施要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及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管理單位要定期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陳舊、破損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潔。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由建設單位予以等量還建或者補償。
第三十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在繁華地段、風景旅游區應當建設標準化的水沖公共廁所。
鼓勵和支持臨街單位對外開放內部廁所。
城市旱廁、化糞池應當及時掏運。
第三十四條收集和管理各類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用裆罾鴮嵭腥萜骰占兔芊膺\輸,并做到日產日清,逐步推行垃圾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規定地點投放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ǘ┽t療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ㄈ┙ㄖ驮敛坏玫谷肷罾占萜鲀?,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清運,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排放。無力自行清運的,由環境衛生專業組織有償代運;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ㄋ模┕膭顝U棄物的回收利用,推廣先進技術,實現城市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ㄎ澹┊a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三十五條 凡在城市建成區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物業單位向居民收取,并統一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繳納。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y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包裝袋、宣傳品等廢棄物;
?。ㄈ﹣y扔、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殘土、動物尸體等;
?。ㄋ模┰诮值纼蓚鹊裙猜短靾鏊涝讋游?;
?。ㄎ澹┓贌ぜ?、冥鈔和在出殯途中拋撒紙錢、紙花等;
?。┢渌械K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冬季城市除雪工作,確保道路交通暢通。主要干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清除積雪。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責任區域和規定的時限完成除雪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并依法取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循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未經批準正在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查封、暫扣其施工工具和設備,并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對未經批準建設的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當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強制拆除。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企業不得向其提供服務;從事經營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證照;對依附不動產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違法狀態消除前,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為其辦理轉移登記、抵押、繼承等。對參與建設的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法設施;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對從事非經營性行為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性行為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工程施工現場沒有設置圍擋、警示標志和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建筑、拆遷施工現場的出入口路面不作必要覆蓋,未設置沖洗設備,對進出的車輛未進行清洗,帶泥行駛,污染路面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安、交通、路燈、民政、環保、電力、郵政、通信等公共設施,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單位未及時對公共設施進行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未保持各類設施完好、整潔、美觀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在查處違法占道行為時,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扣押其經營的物品、裝盛器具、生產工具等,并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染,并處每車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停車位以外占用城市道路或綠地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法規查處,造成方磚、綠地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侵占、撤出停車位或在公共停車位設置地鎖、擺放錐筒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限期內未改正,也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可對非經營性行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標語、宣傳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宣傳品和廣告,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等處刻畫、涂寫、噴涂宣傳品和廣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在違法張掛、張貼、涂寫、刻畫、噴涂、散發的標語、宣傳品和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通信運營單位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通信運營單位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未建的配套設施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代為建設,建設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對隨地吐痰,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包裝袋、宣傳品等廢棄物的,處20元罰款;對隨地便溺,亂倒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在街道兩側等公共露天場所屠宰動物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亂扔亂倒生活垃圾、殘土的,責令清除,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劃定的責任區域和規定的時限完成除雪任務,或者承擔清除費用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罰。
第六十條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職務,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園林綠化管理、居住小區管理、城市水域管理、城市亮化照明管理等本條例未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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